原告原已诉至法院,开庭前被告未对人民法院受理提出异议,法院却做出法院不予受理需要仲裁的判决,原告诉至仲裁委,仲裁委做出了裁决。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原告已诉至法院,开庭前被告未对人民法院受理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这条是否可以认为仲裁程序违法,被告是否可以申请撤销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