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权转让纠纷是专属管辖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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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26 18:50
向TA提问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案件,应该是按合同纠纷进行管辖,由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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