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市,家庭财产纠纷,可否见面详谈
人
发表于 2021-02-03 15:25
向TA提问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发表于 2021-02-03 16:05
向TA提问具体情况是什么呢?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