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的补偿标准是如何?
人
发表于 2021-03-05 16:50
向TA提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规划的要求,可无偿收回……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