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起诉他重婚罪,因为他现在和小三住在一起
人
发表于 2021-07-28 16:23
向TA提问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这种社会现象直接挑战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对于插足的“小三”,许多妻子将“小三”告上法庭,就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妻子难以起诉“小三”。
(1)妻子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小三”的可能。所以,当前,妻子难以起诉“小三”。
(2)法律不能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人的合法权益。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发表于 2021-07-28 16:51
向TA提问如果协商一致就可以不起诉,否则就是需要起诉的。搜集相关证据就行,夫妻共同财产是必须要分割的。小三得到的财产时夫妻关系存续间的共同财产,即使离婚后也可要回来。因为一方对婚姻期间对共同财产时没有单方面处分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发表于 2021-07-28 17:33
向TA提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如果一方违背了忠实的义务,有了婚外的感情,达到了重婚或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程度,并且导致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就医等相关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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