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和担保时限,担保人负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后,超八个月未联系担保人要帐,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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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06 09:03
向TA提问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免除责任的规定,是适用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形的。根据所述已经是已经过了担保期的,免除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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