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参与政府招投标项目,有辛中标,也发布了中标公告,但截至2021年政府以各种理由推脱说项目要实施,但就是不给签合同,多次询问都是要实施,都没有给具体实施时间时效,一年多了,如果政府取消项目给我方带来的损失应该有谁来负责呢?
人
发表于 2021-06-07 17:34
向TA提问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终止招标的,应承担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由此给中标人或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合同利润损失),应给予赔偿。
发表于 2021-06-08 14:42
向TA提问没有具体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要在投标有效期内都可以。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该完成开标、评标、决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工作,否则就要向政府招标管理部门申请延长投标有效期并对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作出补偿,投标人也可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不视作违约,不没收投标保证金,不享受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发表于 2021-06-08 15:15
向TA提问中标后如果对方违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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