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合伙所形成的组织是非法人组织,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组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合伙协议中不得出现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等字样来命名合伙企业,否则是具有欺骗性的,可能会对交易另一方产生误导或欺骗,因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这是什么意思呢

福建-厦门 发表于:2021-06-0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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