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016年我在某房地产公司任出纳,当时公司出售的房子都是转入我个人账户,然后拿银行凭证过来由我开具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据。另外的只是购房意向金的是开具公司的一个项目部的公章的收据。现在公司破产清算了,开具公司公章的收据破产管理人认了债权,用项目部章的购房意向金管理人不认债权,并且说会帮交意向金只盖项目部章的人找我个人打官司。当时收的房款都用于公司建设,2016年离职时也是办好交接才走了。现在想知道,他们要这样告的话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人
发表于 2021-07-0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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