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一民间借贷案有两个借据主体,第一个原告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法院支持了,但第二个原告凭朋友证词说是帮原告现金交付的法院也支持了,那么被告能以原告第一个交易习惯来推翻第二个借据吗?谢谢
人
发表于 2021-07-15 15:59
向TA提问原告需要准备起诉书,与借贷纠纷有关的证据,如借条、收据、欠条等,法院才会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发表于 2021-07-15 16:21
向TA提问(一)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二)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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