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福建卓晓方死刑冤案汇报汇报人:卓培金卓晓方父亲,现年81岁,原任福鼎市司法局副局长、现退休在家。本人一生勤恳工作,受奖达30多次。蒙冤者:卓晓方,男,1969年11月出生,现年52岁,原福鼎市委办副主任,2006年1月,被宁德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06年12月,被福建省高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卓晓方死刑冤案已历时十五年!但沉冤至今未雪!我们一家人连年信访,苦不堪言!期盼迟到的公平正义能够早日到来!我今天汇报的主题和要求是:查明事实!再审本案!改判无罪!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的重大明显错误:1、认定卓晓方故意伤害致死没有事实、缺乏证据,原定案证据不支持伤害事实的成立;2、死因认定错误;3、将死后抢救伤误为生前伤。

下面本人围绕这三个方面,结合原判16项定罪证据来说明这是一起完完全全的冤案、错案!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认定卓晓方故意伤害致死没有证据,不是事实,,原定案证据不支持伤害事实的成立。(一)有3项证据证明施璇在送医抢救前身体没有受到伤害, 1、第8项证据施璇姨夫林增华、姨妈吴小瑜证言“仅发现施璇的眼睛睁着,已没有任何反应,嘴唇发黑,口中有血渍……”;证人林增华还证实“当时施璇身上别的地方没有血渍,也没有被殴打的迹象”。2、第9项证据医生郑旭还证实“(死者施璇)体表上没看出受过什么打击的现象”。3、第 项证据福鼎市医院《危重症入院抢救记录》证实,入院体检时,未发现死者体表伤。 (二)有3 项证据证明当晚没有发生夫妻打架的事实。1、第7项证据证人卓培金证实“……意识到(卓晓方)两夫妻吵架,欲进一步听动静,已无声音,大约半小时,都未见动静。我就继续睡觉。”2、第3项证据邻居鲁少荷证明:“没听到打斗声响。”3.第4项证据邻居蔡贻友的证明:“并未听到有什么声响从隔壁传来”。试想,如果施璇是像法医鉴定所描述的那样被殴打致死,全身骨折、青紫达十几处,怎么连同楼的父母、一墙之隔的邻居都没有听到一点打架的动静?(三)有5项证据证明本案不具备发生打斗的条件。1.案发前四、五天,卓晓方因为在办公室搬桌子时不小心划伤了手,到福鼎市第一医院缝合,经治医生是张曦,案发当晚刚刚拆线,连手掌都不能握拢,不具备徒手伤人的条件。该证据已由本人委托的陈建刚律师调取。2、卓晓方当时处于因熬夜“抗台”造成的疲惫、因酒醉造成的困倦状态,又是凌晨1点多人体最疲惫的时候,回家后倒头就睡。这样一个身体上处于极度困倦、疲乏的人,不具备把一个人活活打死的体力条件。3、现场不具备打斗致死的作案条件,本案全过程发生在卧室内,卧室扣除掉床铺、家具后面积不过三、四平方米,在这样狭窄的空间里,很难徒手把一个人打死。即使将死者猛力推倒在地,以人体(1.6米)这样的高度摔下,也不可能导致摔死的后果;现场家具也没有发生移动和损坏的痕迹,因此也不存在死者脑部被磕碰致死的可能。证人林增华也证实:“卧室内的东西很整洁。”说明案发现场根本没有发生过打斗事件。4、综合全案证据可知,施璇没有发出任何和被打有关的信号或者反应,如果死者生前遭受致命性殴打,正常会有对疼痛的反应,比如哭喊、求救、逃命等动静;会有抵抗殴打的自救和反击行为,比如撕扯,抓挠对方动作等。但本案中死者完全没有这些反应,卓晓方的身体也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所有证据都指向一个事实——施璇是“静悄悄地死亡”。5、根据卓晓方供述和卓培金、陈雪凤夫妻笔录,证实8月7日清晨卓晓方发现妻子倒地不起时,抱着妻子的“身体”哭喊“皇天”,并马上打“120”急救电话求救。说明施璇的死亡完全出乎卓晓方意料之外,是个意外事件。如果卓晓方有故意伤害的行为或者犯意,会对施璇的死亡有所预见,就不会有这些过于惊讶和悲痛的表现。上述5个方面的证据证明死者不存在被“殴打致死”或者“摔死”、“磕碰致死”的可能,该部分证据和死者姨姨吴小瑜、姨夫林增华、邻居鲁少荷、蔡贻友、医生郑旭以及卓晓方父母的证言等证据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当晚没有发生过夫妻打斗的事件。二、关于死因认定错误的主要依据。宁德市公安局认定施璇“脑干受损死亡”的结论是错误的,死者死于因心源性猝死。下面我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证:(一)多项证据证明死者因心脏病发作死亡:死者尸体多处出现出血、嘴唇发黑等表征,提示其因心源性休克导致缺氧死亡,医学上称为“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简称DIC)”,这一事实有下列证据支持:①第7项证据证明,死者发现时“脸呈青紫色、嘴唇呈黑色、牙齿上还有一点血渍”;②第8项证据证明,死者发现时“嘴唇发黑,口中有血渍”;③第9项证据证明,死者发现时“脖子右边有出血点、嘴唇绀紫”;④宁德市公安局《尸检鉴定书》P 页载明“双侧肺组织见散在性点状出血”;“肺淤血水肿、灶性肺出血;肝细胞水肿、肾淤血”等病理特征;⑤宁德市公安局《尸检鉴定书》P2第二行载明:“双侧球睑结膜见点状出血”。⑥卓晓方笔录证明,死者被发出时地板上有“咯血”。上述6个方面证据证明死者全身多脏器出血,脸部乌黑青紫,这些征象都指明死者系因心脏病发作导致心源性休克死亡。(二)原鉴定书认定死者死于“脑干受损死亡”的结论是荒谬的。主要证据有:1、因内多名专家经分析本案案情材料及鉴定报告,证明死者死于心脏病发作。①2010年,最高检察院技术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权威法医专家王雪梅证实,“事实上,根据(福建省公安厅)法医检验,卓妻(施璇)身上各重要脏器的病理性改变,完全符合心源性休克的尸体征象”。“脑干损伤的发生,并非出现在在常态生活中,而是非常态下的极端事件”,“即使卓晓方兽性大发,丧失了做人的基本道德,但是,作用于死者头部的外力,毕竟是导致头部运动相对平缓的徒手力…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仅从案情和现场的角度进行分析,脑干致死的鉴定结论就值得怀疑”, “导致(本案)死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其实就是原本就客观存在着的心脏疾病,直接死因是急性心衰引起的心源性休克”。②2012年,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原主任、中国法医学会常务理事、权威法医专家麻永昌书面证实三点:第一,“本例未见有颅骨骨折、未见颞骨骨折、未发现颅底骨折、未见硬膜外出血、未见硬膜下出血、未见脑挫伤、未见大脑颞叶、额叶等有损伤性改变……,本例最易损伤部位(大脑镰、小脑幕游离缘)脑组织及脑干各切面均未见‘损伤性’改变,综上,从损伤机制方面分析,不支持死者生前头面部(如枕部、颞面部)曾遭受较大的外力作用”。第二,“根据法医学原理,肥厚型心肌病猝死(心源性猝死)患者可检见脑水肿……自发性脑内、脑干出血”。第三,“脑干损伤的认定,必须经过全面的尸检、结合临床、病理变化、致伤方式,特别是通过轴索染色半定量检测是否有损伤等综合分析,方可作出正确鉴定”、“本例仅见脑干内多发性小灶性出血,这种出血在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如急性循环衰竭死亡、猝死等原因引起的可能时,又未行特殊染色明确其是否有DAI特征性组织病理改变,则不能认定是脑干损伤”、 “本例未见描述上述特征性改变,其点状出血特点更倾向于渗出性(病理性出血)”。③2015年,最高法院权威法医专家庄洪胜和国内知名法医专家胡志强书面论证证实“施璇的死亡系猝死!即使存在(外)伤与(心脏)病死因竞合的情况,肥厚型心肌病导致的心脏性猝死也是一个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 “宁德公安仅发现(死者)‘脑干内见多发性小灶性出血’,……均不符合脑干损伤病理组织学的典型表现”; “其(施璇)死亡原因就应当是、也只能是肥厚型心肌病导致的心脏性猝死。”2,本案死者并非死于脑干出血死亡,理由是:①原《鉴定书》载明本案死者脑部解剖没有骨折,挫伤之类的损伤。从损伤机制来看,既然脑部没有受损的迹象,又何来“脑干受损”之说?②本案脑干出血是“显微镜下出血”,这种出血是肉眼都看不见的出血,属于“渗出性”病理性出血。如果是因暴力殴打造的出血,则是肉眼可见的“漏出性”损伤性出血。3.原《鉴定书》根据“死者左右颞面部、后枕部损伤”3处损伤,推出死者头部遭受钝性暴力作用的说法,是极其荒谬、错误的。理由是:①死者左右颞面部2处损伤是在抢救过程中戴氧气面罩造成的。抢救医生卓廷杰证明:“但由于抢救时死者牙关紧闭,我们有进行撬,但撬不开,只好用给氧面罩罩住她面部的三角区,并一直用手压住面罩和下巴,如果没压紧,气体会泄漏。”该份证言明明白白说明了死者左右颞面部(即面部三角区)的损伤是因为抢救造成的事实,而不是殴打造成的。②关于死者后枕部的圆形淤清,尸体解剖证明了死者脑部颅骨以及各组织都没有发生挫伤,由此说明后枕部淤清只是皮外伤(比如抢救时平躺就可以造成),因此,由后枕部淤清推出脑部“遭受钝性暴力作用”的说法也不能成立。③法医王雪梅论证道:“认真分析上述发生在死者颞部及枕部的损伤,不难发现三处损伤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皮肤淤斑及皮下出血范围较广,但均没有骨折和相应部位的颅内损伤,这就高度提示,这三处损伤不是一次性瞬间暴力冲击作用所致,而是多次反复挤压局部形成的,这就不得不让我们高度怀疑,死者头面部的损伤,根本就不是人为击打和在击打中倒地形成的徒手伤和摔伤,而是抢救过程中由于反复挤压相应部位所造成的死后伤。”综上,原《鉴定书》根据“双侧颞面部及左下颌处有明确的外伤”得出死者系‘遭受钝性暴力致脑干损伤出血死亡’的结论是错误的。 4.原鉴定人卢水发庭审证词完全主观臆断,缺乏心脑方面专业医学知识,①鉴定人卢水发出庭证言:“对于患有心脏病患者,只有在排除受暴力作用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因心脏病猝死的可能。”这一说法本身就很荒谬:第一,作为一名法医,不是用鉴定法(比如染色体测定法)来确定死因,而是用排除法来确定死因;第二,按照这种说法,只要对心脏病患者实施暴力,不论轻重,一率认定暴力致死。第三,麻永昌等法医专家恰恰证实“脑干多发性小灶性出血,在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可能时,又未行特殊染色检验,则不能认定是脑干损伤。” “国内较为公认的认定脑干出血致死的前提是应排除心源性猝死的可能。”②鉴定人卢水发证言:“本案被害人尸检见多处暴力作用的表征,说明死者生前遭受钝性暴力作用,因此不考虑心脏病猝死。”这一说法是错误的,第一,正如前面所论证的,死者生前没有过遭受钝性暴力作用; 第二,后面我将证明死者头颞面胸部等处损伤全部是抢救行为造成的。原法医根据一个错误的事实推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③鉴定人卢水发证言“且如果心脏病猝死在前,则脑干不可能再出血,而本案死者脑干有多发性小灶性出血,亦说明死者不是心脏病发作死亡。”这一推理也是荒谬的。第一,根据国内多名法医专家证实,心脏病发作本身可以引起脑水肿、脑干出血,并继发导致死亡,即心脏病发作→全身脏器(脑干)出血→死亡,鉴定人忽视了从心脏病发作到死亡之间还有一个窒息缺氧的过程。第二。法医专家王雪梅指出:“在死后6小时之内反复按压局部组织必然出现出血现象”,因而原鉴定人卢水发所谓的“死亡后不再出血”的说法也是错误的。。(三)本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根据两高解释,其作出的《鉴定书》不能做为(死刑案件)定案的根据。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条件和资格,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鉴定能力。本案鉴定机构是宁德市公安局法医室,不具备从事相关法医鉴定活动的资格。福建省公安厅在本案中只作出病理学检验,没有出具鉴定意见,也没有在宁德公安《尸检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在该《鉴定书》上签名的仅仅只是宁德福鼎两级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鉴定事项明显超出宁德市、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能力范围。②鉴定人员不具备承担相关鉴定的能力和资质。本案共5名鉴定人,均为宁德、福鼎两级公安办案人员,这5名鉴定人在鉴定时均为初级鉴定资质以下人员,不具备中级以上鉴定资质,也均无中级以上职称、更不具备鉴定颅脑、心脏等专业技术职称和能力。因而作出错误的法医鉴定。③公安部法医专家麻永昌证实:“(本案)鉴定文书书写欠严谨,如日期错误、专业术语与表达的内涵不清、如淤斑(应是瘀班)、淤血、青紫等”、“未鉴定死亡时间”、“鉴定中送理化检验的结果未见报告”、“尸斑未作认定排除”等。说明由于资质能力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原《鉴定书》存在着诸多错误之处。三、误将死后抢救伤认定为生前伤,主要证据有:(一)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林增华夫妇、卓培金夫妇和医生郑旭等人和送医抢救记录都一致证明了死者在送医抢救前体表没有受伤的迹象。而在抢救之后晚点时间到达的施璇父母和弟弟施玮等人都一致证明看见死者头面部多处受伤(见卷宗调查笔录),当场喊起来“这被打了”。将两组证人证言进行对比,可知死者的伤情是在抢救过程中造成的。(二)证人缪宝洲医生证明:“前后做了5次电除颤,所以最大可能在病人左侧肋骨第4——7发生骨折”,(三)福鼎市医院《危重症抢救记录》记载“当时对死者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持续胸外按压、人工呼吸、心电监护、给氧”这样的抢救措施,可以造成死者躯干部的皮下肌肉出血,可以造成肋骨骨折。(四)原鉴定书将左第6肋骨骨折认定为生前伤是错误的。第一,缪宝洲医生已经证明了胸外按压行为可以造成“左4—7“肋骨骨折。第二,原鉴定既然认定第3、5肋骨骨折是死后抢救伤,卓晓方又是怎么做到单独把左第6胁骨打到骨折的?第三,如果左6肋骨是生前伤,为什么那么多参与抢救的医生在进行胸外按压时,没有一个人发现第6骨已经骨折?(五)原《鉴定书》将脾脏损伤认定为生前伤是错误的,忽视了死者脾脏出血缺乏动脉性出血的特征。《鉴定书》记载,“死者脾门破裂,裂口长23cm,腹腔击血总量为200毫升。”这样的出血提示该伤情是死后形成的,理由是:第一,脾门方向朝内,外伤不可能造成脾门破裂的损伤;第二,脾脏是人体的储血器官,如果发生在心脏跳动之时,大量的血液会源源不断地从23cm的裂口中涌出,远远不是200毫升的量,200毫升的出血量就提示我们这是死后非动力性出血。第三,该破裂处紧挨左侧第5肋骨,是第5肋骨骨折后断端刺破脾脏所致。原鉴定书既然认定左第5肋骨是死后抢救伤,又把与其紧邻的脾脏破裂伤认定为生前伤,显然是自我矛盾的。(六)原《鉴定书》将死者头面胸部的其他损伤认定为是生前伤是错误的。本案尸检情况表明,死者的“伤情”全部位于面部三角区到胸部之间,身体的其他部位却没有任何损伤!如果是卓晓方拳打脚踢致死,那么死者身体的其他部位如四肢、后背等处也应有损伤。这些“被殴打的部位”那么凑巧地全部和抢救部位相重叠,只能说明一个事实,这些损伤都是抢救行为造成的。不得不提的是,本案发生时,由于卓晓方领导秘书的特殊身份,以及死者家族在当地搞大规模游行、万人签名、冲击政府机关等破坏活动,请托媒体进行歪曲报道,骗取不明真相的上层领导作出“从严从重从快判决”批示等等原因,使本案在一开始就按“有罪认定”的方向进行鉴定和调查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刑侦人员对卓晓方采用车轮战、威胁要将卓晓方父母刑拘,不让睡觉不让吃饭,从精神和肉体两方面摧垮卓晓方,逼迫因酒碎失忆的卓晓方作出“暴力殴打”的供述。为了有朝申明冤情,卓晓方一再强调:“我确实不记得有打,打哪里?”在二审过程中,我一家人就明确对法医鉴定和案情本身提出疑点,但没有得到重视。此后,我几乎找遍了可以为我儿子申冤的各级司法机关,问遍了全国知名律师、知名法医,向他们了解询问并获得相关医学知识,希望我儿子死刑冤案能够得以昭雪。在此,我们再次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全面查清本案事实,早日对卓晓方死刑冤案依法作出公正处理!谢谢!汇报人:卓培金2021年7月
福建-宁德 发表于:2021-07-2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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