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咨询一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如果要证明其商品是合法取得,是需要以上三条都具备还是其中一条即可
人
发表于 2021-09-06 10:00
向TA提问满足其中一条的情形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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