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部分到底该不该补给我(四川省成都市)我于2023年8月27日生产,期间同公司确认过我的产假为剖腹产98乘以15=113天,生育津贴先按照底薪3800元每月乘以3个月=11400领取,返岗后高于工资的部分会补给我(查询到津贴一共发放17482点23元,差额为17482点23-11400=6082点23元),但是当我返岗后,人事却突然告诉我津贴没有了,在我的追问下,公司告知遵从2006年版本《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津贴高于工资的部分已经归为了公司福利,用于公司的一些福利性支出,我想咨询一下目前成都市最新的生育办法政策与我们公司的版本政策是否一致,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我的津贴多出部分是否应该补给我,还是应当作为公司的员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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