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如果合同签字之后发现,其中有不平等条款,或者当事人其中一方的应有权益收到限制,该限制条款是否有效,或者该合同是否有效?举例:租车合同中,乙方租赁车辆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全责,上报保险后甲方要求乙方出钱维修车辆!在这一项中,乙方的应有权益是否受到限制,因为车险一体,租车的同时享有该车辆应有的保险,因此产生事故后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而甲方却要求乙方赔付,所以该条款是否客观存在不公平的事实!以合同法的订立原则来说,该合同条款是否不平等所以无效?请各位业界精英解惑,感激不尽!

广东-深圳 发表于:2024-03-11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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