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的妻子是一名油田国企职工,2010年参加了单位举办的女子民兵预备役活动,并在预备役认识了一名同样是集团公司下属另一单位的一个小姑娘丁某。 在闲聊时,丁某问我的妻子家中是否有未参加工作的待业人员,我妻子如实相告自己的嫂子没有工作,(以下简称嫂子)丁某便说自己的一个亲戚在油田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当领导,并是个副处级干部,正巧近期有一批招工(经验证确实是要招工考试),因为嫂子是市政户口,油田招工考试应该只针对于 油田内部子女或大学生,市政户口不能参加考试。丁某问我妻子想不想让嫂子在油田工作。而且说可以找她的这个亲戚给帮帮忙。 2010年9月11日早上,丁某给我妻子打电话,说是招工考试有批内部名额,没有几个人,问我妻子的嫂子是否想参与进来。并说要想进这内部名额,需 要20万元的费用,而且说时间很急要想办今天中午就要交钱。由于求职心切,嫂子四处借钱,并于当天下午14时许将20万元交于丁某手中,由于钱的数额巨大。 嫂子要求丁某打了一张收条。丁某告知在家等消息,近期就能上岗,上岗后收条自动作废。 过了几天,我妻子单位的一个同事洪某听说了这个消息,也想通过丁某为其待业的弟媳妇办这个工作,并给丁某打了电话。丁某说正好手里还有最后 一个名额,要想办的话当日下午四点半之前必须交费用20万。洪某和家里商量了一下也于当日分两次交给丁某20万元,并打了收条。 大约又过了半个多月,经过了解,参加考试的人员已经陆续参加了单位的培训。我们两家挺着急的,并给丁某打了电话,电话告知由于我们是找人办的 工作,不需要参加培训,可以直接上岗,而且她的亲戚还承诺我们两家可以随意挑个好单位上班。并让我们放心等下去 。 直到2010年底,我们又给丁某打电话,电话中丁某说她姐姐出差在外地,过几天回来就直接让我们到单位报到。没过几天,丁某果真陪同我们到单位报 到。可是单位的人事经理和信访主任并不知道有我们这批人员上岗。丁某便说单位近期出了事,死了几个人,要再让我们等一段时间。洪某当场就提出了异议。 说不办了,并要退钱。丁某说可以退钱不过可能退不回那么多。并要回去和她亲戚商量一下。 又过了两天嫂子和洪某达成共识,都不想办了,并一起给丁某打了电话,丁某说这几天就把钱退还给我们。又等了两天,丁某突然给我们打电话, 告知她的亲戚自杀了。还在医院抢救,钱都被她的亲戚给挥霍了。而且丁某说自己也是受害者。钱退不回来了。 由于我们把钱交给了丁某,并且是丁某打的收条。通过一个朋友的帮助,2011年1月24日,丁某返还给我们20万元,(一家10万)并承诺2月12日前一次 性还清剩余的欠款,并打了条。2011年2月12日前。丁某突然打电话说自己的亲戚被人告了,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了。这件事情她不管了。并说之前的20万元 都后悔给我们。让我们愿意怎么地就怎么地吧!于是我们也到公安机关报了案。由于我们交钱所在地不一样,报案的分局也不一样 奇怪的是,我们家的案子在开发区公安分局受理了,洪某的在萨区公安分局竟然没受理并说公安局也不是要债的,让洪某去法院起诉吧!后来也不知道怎么的。 说是归到一个案子了。统一移交开发区分局处理,分局并给我们做了笔录。期间一直没有消息,直到2012年的2月份。丁某给我们打电话,说是她的亲戚判了 15年。公安局扣了她亲戚当时买的一些奢侈品,准备拍卖后返还我们一部分现金。但是肯定是没有多少了。她的亲戚确实是被判刑了,在市中院判的, 以诈骗罪判了十五年。但是开发区公安分局都现在一直也没有给我们受害者一个说法。 因为我们和她亲戚一次都没有接触过,现在想起诉丁某。我们一直是通过丁某办事,而且钱款也都是交给的丁某。各种条也是丁某的签名。 想咨询一下是否可以以民事案件再起诉丁某。这和已经有的刑事判决有没有冲突。(还想问一个问题,丁某没有共同诈骗的嫌疑么,为什么她什么事都没有) 以下是两张收条: 收条1 今于2010年9月11日,因给关某办工作(嫂子名),收取现金贰拾万元整,上岗后此收条自动作废。 收款人:丁某 2010年9月11日 收据2 2010年9月11日,因丁某承诺为关某办工作到采油一厂,而收取关某一次性现金20万元人民币整(有收据为证)。可是由于丁某为关某的工作未办成 线经协商丁某返还关某10万元人民币,尚欠10万元人民币。丁某承诺2011年2月12日前肯定一次性还清尚欠的1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依法处理

黑龙江-大庆 发表于:2012-05-2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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