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未公正,只是房产已交付,一直由其子女掌管。这是一个带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但受赠人现已死亡。请问这个“道德义务性质”是不是也随着受赠人的死亡而终止,继而可以撤销赠与?
人
发表于 2013-08-05 17:41
向TA提问赠与自财产转移交付时发生赠与效力。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您所述“道德义务性质”具体是指什么?欢迎来电沟通:18229736310。
发表于 2013-08-05 17:57
向TA提问房产已经交付,但是否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如已办理了过户登记则赠与已经完成。赠与 合同是不因受赠人的死亡而终止的。赠与已经完成没有法定的情形是不能撤销的。就是有法定的情形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发表于 2013-08-06 00:09
向TA提问可以撤销赠与
发表于 2013-08-06 08:41
向TA提问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B]道德义务性质[/B]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发表于 2013-08-07 12:04
向TA提问您好,赠与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不动产赠与以登记未生效要件。如果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则赠与完成。除非有以下法定情形:(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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