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屋承租方,房屋出租方是个二房东,因为在昌平区天通苑某个小区的房子(合租房次卧)到期,不考虑续租,所以要求房东退房子押
金,钥匙和电卡押金,但是房东以我们没有提前三十天给她说为理由,不退我们的房屋租金,我们是22号房子到期,十二号给她说的我们要
搬家,让他可以带人看房子,15号就搬出去了。她以房子没租出去,我们没有提前一个月给她说为理由不退房屋押金。我看了看合同,合同
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这样的:
1.乙方如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房屋内所留物品,所造成的后
果由乙方承担,且应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叁拾日(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3. 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乙方明确不再续租的,乙方须配合甲方带新租房看房
我算违约吗,这个违约责任有效吗,我们的房屋一个月房屋押金应该给我们退吗?
人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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