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认为别人有刑事责任,公检法没认定责任,我能起诉吗? 事实:2013年8月8日,晚上7点40分,长兴县白岘乡罗岕村俞炳祖和金毅、金程跃父子三位村民在桥边乘凉时,被正在桥边作业的吊车吊臂砸中,三人不幸身亡。 理由:事故工程的承包方王利、赵卫良虽非导致被害人俞炳祖、金毅和金程跃三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但应为重大责任事故担责。 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事故中,肇事吊车司机王建林作为俞炳祖、金毅和金程跃三人死亡的直接肇事者,无疑要为此次重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但王利和赵卫良作为该项目的承包方,明知操作吊车需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却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王建林操作无年检过的报废吊车进行涧滩施工,最终造成俞炳祖、金毅和金程跃三人被吊车吊臂直接砸死的重大伤亡事故,同样要为此次重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而肇事吊车司机王建林的刑事责任不能替代工程承包方王利和赵卫良的刑事责任。 此外,事故工程的承包方王利、赵卫良等人理应预见到自身违规雇工作业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抱着侥幸心理,其主观过失同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诉长兴县公安局应当认定王利、赵卫良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上海-黄浦区 发表于:2014-12-1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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