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做了三次,对方还要再做鉴定, 第一次交警调解做了鉴定,轻伤无伤残,我们理赔对方医药费误工费,精神费等共六万。第二次检察院要求做了第二次,鉴定结果为轻伤,十级伤残,理由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其实根本没有缺损,第三次法院宣判刑事后,我们要求重新鉴定,因为第二次鉴定对方和鉴定所得人认识,法院抽取福州一家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和第一次一样,轻伤无伤残。然后对方就不满意了,要求法官再让他们进行一次鉴定,法官说当时第三次是我们要求再做,现在第四次也支持对方再做一次,说这样公平,请问法律上允许这样吗。我们都在第一次鉴定结果赔偿了对方所有费用。第四次是法官个人情愿还是法律上支持这样,现在我们要怎么办。刑事判完了,民事还未判决,第一次赔偿有谅解书和协议,协议还写不再追究我们责任,这协议和谅解书有用吗

福建-福州 发表于:2015-05-18 17:54

问题相似?在线咨询获取针对性解答

共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福州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我要追问
我要追答
注册
TOP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