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12年,单位缴纳社保,其中后四年正常缴纳,前面8年半经劳动仲裁单位补缴纳,劳动仲裁裁决书写明因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裁定单位补缴。以上事实和相应证明件,能否判定双方存劳动关系,单位单方解除没有支付补偿金,应双倍支付补偿金?
人
发表于 2015-09-11 10:48
你太谨慎了!法院判决和相关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都有很高的证明效力!所载事实,是经过认定确认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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