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07年3月9日13:30,本人3张信用卡被盗刷,因招行信用卡中心未及时更新本人电话号码,致使原告不能最快获得盗刷信息,直至被告取得与原告电话联系时,原告方挂失声明非本人或授权他人在消费,14:00原告从上地软件园赶到海淀清河派出所报案,共被盗刷¥42884.8元,案件未破,至今挂为原告呆账,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案发后,本人和刑警在与商家确认签字凭据交涉过程中,发现招行信用卡使用存在严重问题,但得不到招商银行的支持与帮助,以致本人和刑警都感到愤慨: 1) 信用卡不能加密码:本人多次请求加密码而不被接受,致信用卡失去第一道安全控制。 2) 消费签字不确认:盗刷非本人签字,且字迹相差甚远,但银行不与商家确认签字真伪。 3) 交易控制不作为:从13:32盗刷开始及至本人14:00报案,至少3笔盗刷几乎发生在信用卡中心与原告联系的同时,已知非本人消费,但让盗刷成交,交易控制不作为。 4) 服务承诺不兑现:此前本人电话申请更新电话号码但业务人员未专心录入,导致无法最快获得盗刷信息。同时要求加密码,答不能;要求停用1张信用卡,被劝持。盗刷发生后,招行不检查自身失责,只承担1.5万元,其它损失推由持卡个人承担。 2007年4月13日,招行未通知本人,将本人一卡通账户7千余元一次扣空。 2007年5月14日起每月短信催款,本人连续反映,信用卡中心软磨硬答未予解决。 2015年5月本人办理贷款业务受到征信记录影响,已给本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5年8至9月,本人赶往北京海淀清河派出所查询案情侦查情况,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征求征信人员指导。 2015年11月5日到招行北京分行,向当班领导反映,并电话联系信用卡中心。 2015年11月26日信用卡中心王x再次恶劣答复:要清除征信记录必须“还”钱。 2015年12月15日到招行深圳总行,向当班经理反映,答复敦促信用卡中心解决。 2015年12月17日信用卡中心王小姐答复:招行遵惯例,仅承担1.5万。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5-12-2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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