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原告:李一,男,1965年2月生,住海平村 李二,男,1968年8月生,住海平村 李三,男,1972年8月生,住海平村 杨某,女,1979年6月生,住湖州市通江路28号 委托代理人:张叶艳 被告:吕某,男,1968年5月生,住海平村 委托代理人:刘艳,男,XX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抚养权纠纷 案情梗概: 2000年,有一女婴小青出生在海平村,其母弃子逃离(小青的母亲杨某是被拐骗到海平村嫁给小青的父亲李某),李某为某市的某煤矿的矿工,2002年因煤矿失事李某不幸死亡。小青无人管养,他的三个叔叔都不愿接管她。小青就被姑姑带走,不幸再次发生,姑姑发生意外死亡。这时有位好心的未婚中年男子吕某收养了小青(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一养就是八年。八年后,政府责令补贴2002年煤矿失事受害人家属30万元补贴金。于是,就发生了争夺抚养权大战。小青的生母出现要夺回抚养权,小青的叔叔也说小青的养父没有抚养资格,就和小青的生母将小青的养父吕某告上法庭。 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方与当事人小青有亲密的直系亲属血缘关系。然而被告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 关系。且也是刚不久前才与比他大10岁的洪某结婚。为争夺抚养权刚刚取得抚养资格。 综上,我认为:被告与当事人小青毫无血缘关系。长期单身。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我们直系亲属所应该获得的抚养权和监护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将小青的抚养权交给我们。 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2000年10月28日小青出生,其母亲杨某弃她而去,逃离海平村,一走就是十年,两年后,小青的父亲李某在煤矿失事中死亡,那时,他的三位叔叔逃避责任,竟无一人愿意领养小青。现在多年之后,政府因8年前煤矿失事赔偿受害人李某唯一的女儿小青30万元。现在,各位原告誓要争夺抚养权。这其中的利害关系,相信我不必多说。各位原告就是冲着钱来的。因此我认为被告更应该拥有小青的抚养权,更适合做小青的监护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获得小青的抚养权。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的资格问题和原告的动机问题。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 杨某:我是小青的亲生母亲。当初抱起小青,是因为我是被人贩子拐卖到海平村被迫嫁给李某的,我很想念我的故乡,很想回家去......

河南-郑州 发表于:2016-04-24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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