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老家有一套房子,是写的我的名字,本来是用来结婚的,可是后来跟已分手大学女友(老家不是一个省的)又和好了,决定跟女友在南方发展,当初为了爱情,把家里的房子卖掉,在南方的城市里买了房子,家里的房子因为卖给了亲戚,因为12年的时候还在限购,过户税很高,所以就没有过户,后来在南方城市买,因为需要社保,我当时在女友的城市里没有社保,因此只能写她的名字,但是当时还没有结婚,卖了房子半年后结婚,但是钱全部是由男方出的,但是后来因为她的关系要离婚,女方主张房子是婚前财产,但是我的意见是,房子即使我不要也行,算是补偿她的也行,但是坚决不能算作她的婚前财产,请问这个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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