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父亲当年失手杀了人,在2012年5月30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我父亲他是2016年9月后无期满两年的,在无期考核期内评审均为优秀。现在听说政策改了,原判死缓减为无期后,要三年考核期后才能减为有期,减为有期幅度是25年。 在此我有第一个疑问:新的减刑是2017年1月1日起实行,而我父亲的无期考核在2016年9月份就满两年了,各方面都符合了当时无期减刑条件政策。 那时我父亲的减刑工作已经进入法定程序,当时新的减刑政策还没有实施,高法为何不受理?为此将加刑近8年。(按照减刑程序法高法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有不减刑裁定书,为什么也没有?)没有这个裁定书,说明当时我父亲是符合要求的,为何不减? 第二个疑问是:我父亲的案子是97刑法判的,“死缓减为无期时也是按照1997年修定的刑法走的”97刑法2016年还在用!以前都常讲老事老办,新事新办法。立法的宗旨是不是制约立法后的犯罪情况,立法以前是不是按老法律走?
人
发表于 2017-03-19 12:15
向TA提问一般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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