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满十六岁,暑假想做暑假工,KTV录用我,但是我说我已经不读书了,经理就录用我们,其实我们最多只做两个月,扣押的押金我们也不打算要了,因为要做满半年才能获得押金。我们做完三天实习期,又做了四天,第八天把我们开除,我们的劳动有报酬吗?经理说是我们欺骗他我们才获得这份工作的,所以不结工资,请问我们可以获得这份工资吗?谢谢律师!
人
发表于 2017-07-14 12:23
1、提供劳动,应支付报酬。
发表于 2017-07-20 18:36
当然可以,做了几天就应该得到几天的工资。可以向劳动局反映。劳动局举报电话511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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