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本人在某现货交易市场,在其下属会员单位的虚假宣传下在其平台注册了会员号开始现货外汇的交易,后经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部、工信部等)证实其交易市场及其会员单位并不具备外汇、期货、增值电信经营资格也未备案。但他们挂着现货的名义却在做着非法的外汇期货电子盘,诈骗老百姓的钱财,实行的期货雷同的机制: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T 0模式、做市商,从形式要件和目的要件均符合期货认定标准,其宣称的资金由第三方监管保证安全也是虚假,通过银行后台查询是资金在交易前就打入了市场账户。在此前提条件下,会员单位的业务员和老师利用欺骗手段骗取了我们的身份证、银行卡、声明等信息,然后帮我们网上操作开户,他们只跟你说开展交易要注册个会员号,绝对闭口不提签协议的事,我们就在这些犯罪分子的共同设计下落入了这个圈套。我们受害者从未见过所谓的交易商协议书,因为这个协议是隐藏在开户里的,一经开户协议即告成立,这里面的条款都是高手事先设计好的,全是对客户不利和逃避责任的条款。协议里面设计了仲裁条款,目的就是逃避法院管辖,像这种电子协议网上点某一个键即告认可开户,协议本身条款内约定需双方签字生效但事实情况本人并未签署的情况,合同的有效性和仲裁条款从何角度下手?

海南-海口 发表于:2017-08-0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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