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被章某拉入合伙他的开培训班,章某是某创业园的主要负责人,他的培训班之前都是他老婆在管理,但是今年8月份他老婆怀孕了,所以拉我和王某与他一起开培训班并进行管理。股份是章某30%,王某40%,我30%,占股条件是我和王某各投资一万元,并且每月工资商定为王某2500基本工资,我2000基本工资。我和王某一个月几乎没有休息天(七天都上班)做了两个多月,第一个月(9月份)只发了一千元的车费补助,第二个月(10月份)没有发工资,原因是我和王某没有投入一万元钱,所以就把工资的事情托到了现在。我和王某不投资是由于前段时间教育部对培训班行业进行整饬,他的培训班不具备办学资格,很可能不久后教育局查到就会被严令关门。现在他找到了新的合伙人(可能新的合伙人对于教育界整饬并不知情),对于前段时间的工资,他对我和王某的交待是:我和王某算是合伙人,但是没有履行合伙义务,使他错过了最佳转让机会,亏了三万元钱,所以给我们一人一千元/月,并且还要扣除我们期间请假了的工资。 我觉得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我应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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