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一桩林木地纠纷,村里面的调解决定生效(归属判定给被告人)五年以后,原告人申请向乡人民政府申述翻案。乡里调解结果是平分。 被告人不服,申请向县人民政府申述,县人民政府认为乡政府判定结果理由不充分,撤销乡政府判决。 原告在有效期限内未提出上述。现原告又向乡政府提出重审此案,请问,这个流程是否正确?作为被告人,我需要做什么?谢谢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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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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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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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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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问一下吉林粮食集团进入破产程序6年多了。员工被迫解除合同已经一年了。到现在领不到补偿金。应该找那个部门。吉林粮食集团负责破产的管理人是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什么时候能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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