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最高五百万的风险代理 (除诉讼费、司法鉴定费外其他自付) 委托人被“半风险”代理的前几位律师骗怕了,都是收了十几万元“活动费”后稍有困难就敷衍办案而被解聘,案件才拖延至今。故只有愿意全风险代理,才能辨别出有能力的律师。 破产债权确认案简介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法院已保全五百多万拍卖款(抵押物不动产)。委托人属登记抵押权人(破产宣告前)。破产宣告后已依法申报债权。债权依据生效判决一千多万。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依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44号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代理费底线第一段二八开) 二、破产管理人追偿诉讼。抵押物不动产实际价值两千多万。破产管理人违法行为造成抵押物被低价拍卖。造成委托人损失七百多万。诉讼法律依据:破产管理人违反《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撤销拍卖事由的规定可适用《破产法》、《拍卖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债权人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主体及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理费底线第二段七三开) 本案难点:1,基层法院乱作为。2、地方保护主义。3、诉讼时间长 诉讼优势:1,该破产案糊涂审理七年未结。2,破产管理人是政府某局,执行职务在程序及实体上明显有太多的可诉违法事实,且有赔偿能力。司法管辖属邯郸地区。 有意者请联系陈先生电话13178119388邮箱:1784050189@qq.com

云南-昆明 发表于:2018-06-30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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