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网络赌博怎么定罪
人
发表于 2021-03-10 09:19
向TA提问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是这样的: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1-03-10 09:42
向TA提问参与网络赌博是犯法的。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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