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的临时保护,都保护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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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08 11:29
向TA提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一条法律,明确专利权被授予后,对于其后他人实施其发明的行为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要求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说,申请人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因此,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
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当然,这并不否定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要求实施其发明者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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