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先生 被告:重庆民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原告石先生于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就职于重庆民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民商股权基金有限公司,担任基金副总经理及基金经理一职。 2016年2月本人自民商基金离职后,民商基金本应将本人基金从业资格从中国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及时除名,但是民商基金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满足本基金的合规要求,依然擅自占用本人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将本人挂职为基金高管(基金总经理及投资总监)一职直至2018年4月,时间长达2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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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0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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