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9期

刑事案件不起诉

更新时间:2022-08-09  
导读: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是,不起诉有三种情形,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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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郝某2014年11月30日14时许,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马某的暂住地,秘密窃取马某财物将近2000元,后被不起诉人郝某2014年12月2日被抓获归案。经朝阳分居侦查结束后,于2015年1月移送至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编者按:综上所述,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如果您在阅读后,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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