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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2020-10-10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终止就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是什么?欢迎阅读了解详情。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自然终止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非自然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时将不能约定的条件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

  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终止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而言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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