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月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基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显然,我们的应出勤天数其实就应该是上面所说的“月计薪天数”,但已经剔除了法定节假日,这是不妥的;而且实际出勤天数也应该加上法定节假日的天数,这样才符合通知精神。
必须明确的是,标准工资是在员工满勤的情况下才能全额享受。满勤包括应该出勤的天数(剔除节假日、公休日)和有资格享受的节假日天数。这里有个小的细节,如果员工是节后首次上班的,显然不享受节假日工资。
举例:基本工资1500,8月应上班共21天,请假2天,实际上了19天班
工资:日工资=1500/22=68.18
缺勤扣除:68.18*2=136.36
本月工资:1500-136.36=13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