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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涉及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的案例

侵权责任案例 2019-12-30    人已阅读
导读:1989年4月初,刘某告知他人要注意看4月中旬的晚报。4月19日和20日,该晚报上连载的《周西成演义》中集中出现了与三原告姓名笔画相似、读音近似的三个反面人物,分别是大烟贩子、皮条客和地痞。三名原告联名致信该晚报报社领导,强烈要求停止刊载该文,不经删除侵权内容不得继续连载。小说的插图作者和当地文联领导也都向报社负责人及编辑要求删改在小说中的不当内容后再连载。该报社对此不予理睬。主观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2020年涉及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的案例。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故意,在侵权法理论上有意思主义和观念主义之争。意思主义强调故意必须有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希望”或“意欲”,观念主义强调行为人认识或预见到行为的后果。这两种主张,意思主义比观念主义要求为严。对此,应当采用折中主义的主张,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故意在侵权责任法中也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过,在侵权责任法中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必要性并不是特别必要,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过失都构成侵权责任,间接故意当然也构成侵权责任。但是,在某些场合,确实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区别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例如在与有过失的过失相抵、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责任份额的确定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过错程度并不相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有所区别。

  原告胡某、周某、石某与被告刘某原同在某县文化馆工作。1988年11月,在该县文化系统评定中级职称过程中,出现了一份油印匿名传单,列数了刘某若干不好的表现进行人格攻击,并指责其作品格调低下,不应评定中级职称。

  刘某怀疑该文为三原告所写,极为不满,曾说:“他们搞了我油印的,我是要还情的,要搞个铅印的。”同年,刘某被借调到地区文化局从事创作活动,并从同年11月起在某晚报上连载其长篇历史纪实小说《周西成演义》。

  1989年4月初,刘某告知他人要注意看4月中旬的晚报。

  4月19日和20日,该晚报上连载的《周西成演义》中集中出现了与三原告姓名笔画相似、读音近似的三个反面人物,分别是大烟贩子、皮条客和地痞。

  在这三个人物出场时,小说对他们的形象、身世、专业特征等进行细致描绘,以三原告的外貌形象、身世、专业特征进行摹写,使熟悉的人一看便知写的是原告。小说对该三个形象极尽丑化描写,称为“两面猴”,生性刁钻,工于心计,为人狠毒,当面是人,背后是鬼,是一个险恶的毒品贩子。

  “皮条客”是狗头军师般人物,在人前装出一个马大哈样子,其实比狐狸还狡猾。“周二乌龟”嫖妓与鸨母相识,后娶了鸨母,成了妓院的老板。这一段小说连载发表以后,在原告所在县引起强烈反响。

  三名原告联名致信该晚报报社领导,强烈要求停止刊载该文,不经删除侵权内容不得继续连载。

  小说的插图作者和当地文联领导也都向报社负责人及编辑要求删改在小说中的不当内容后再连载。该报社对此不予理睬,不但在4月25日、4月29日的连载中,继续刊载对三原告进行丑化描写的小说,直至三原告已向法院起诉的1个多月后,还在连载的小说中描写“周二乌龟”倒阴不阳,称其为“狗男女”。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刘某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是直接故意。这一点从刘某所表示的“他们搞了我油印的,我是要还情的,要搞个铅印的”就可以确定。

  而被告报社发表侵权小说的行为具有侵权的间接故意,依据有三:

  一是原告在看到报纸的侵权内容之后即向报社提出侵权问题;

  二是小说的插图作者看到原稿中的诽谤性描写之后,就向报社提出这个小说有侵权内容,如果不删除这些内容将不再为其插图;

  三是地区文联主席看到文章后也向报社领导提议不应当刊登这样的文章。报社明知道自己发表的历史小说是侵权作品,却继续发表,放任侵权后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在侵权责任构成中少见的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形式。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2020年涉及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的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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