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著作权纠纷代理词案例有哪些?

著作权代理 2018-06-04    人已阅读
导读: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争执。著作权纠纷代理词案例有哪些?以下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

著作权纠纷代理词案例有哪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北京XX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在张一诉传播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首先,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被告制作的《张一画苑》网页,前面是对张一先生的介绍和评论,后面引用了张一先生的一些作品对张一先生的艺术特点进行说明,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而是被我国《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合法行为。

  其次,被告并没有以他人作品冒充原告的作品。在对张一先生山水画作品进行介绍的时候,出现了他人的书法作品,这是由于上传网页时出现了链接错误造成的,稍有常识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张一先生是一位山水画家,山水画作品和书法作品表现形式不同,艺术特点各异,二者具有质的不同,仅凭视觉就足以彻底区分,以他人的书法作品冒充张一先生的山水画作品的说法不符合常理。

  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没有任何不良影响

  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对原告进行介绍,并对其作品进行评论,完全是出于对原告的尊敬。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之下,一个艺术家能够安于清贫,坚忍不拔、孜孜不倦地在艺术领域里进行探索和追求,这种精神本身就是值得赞赏的。被告在对原告进行介绍和评论的过程中,完全用的是积极的、正面的语言,没有任何毁损和贬低。因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更不可能产生任何实质性的伤害。

  三、被告没有从自己的行为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传播公司的经理欧阳,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该网站正是欧阳凭着对艺术的执着和热爱以个人的名义申请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繁荣中国的书画艺术,对艺术家进行介绍和评论,从而扩大其影响力。该网站不以营利为目的,况且,该网站创办于网络经济的低潮时期,而且是一家专业性非常强的网站,也不可能营利。

  四、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原告在被告对其进行的介绍和评论中,获得的只有利益,而没有任何经济损失,被告对原告进行的善意介绍,也不可能得到任何经济利益,更没有什么非法所得,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告的做法有什么不妥,但由于该网站专业性很强,点击率非常低,几乎无人问津,而且从开通到现在没有进行过任何更新,而且还因欠费被搜狐关闭二月有余,因此不可能产生什么影响,原告提出的20000元经济损失无从谈起。

  综上,代理人认为:一个艺术家应致力于艺术高度的追求,以求为后世留下不朽的作品,他不应以打官司为由来炒作自己,也不应以打官司为主来获得利益。被告对原告及其作品的介绍、评论和赞赏,完全出于善意,没有任何不良意图,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构成侵权。一个善良的人,出于对张一先生的尊敬和景仰,对其本人及其作品进行正面的介绍和赞赏,能对张一先生造成什么伤害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著作权是一项公民权利,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依法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影、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著作权纠纷代理词案例有哪些”相关内容。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

  (编辑:陈心雨)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推荐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最新法律知识

更多>>
注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