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收养弃婴,收养孤儿,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事实收养: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