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名为担保实为夫妻共同举债,第三人如何追偿债务?

大律师网 2018-09-12
导读:本案是一起追偿权纠纷。借款人配偶与第三人共同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借款人及其配偶追偿,对此借款人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还是保证人承担责任?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基本案情】

  姜某与周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2月29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债务,有女方签字的银行贷款及男方私下所欠下的债务全部归男方一人承担,与女方无关;双方无共同债权。姜某与汪某的哥哥汪某甲是朋友关系。2017年1月20日,姜某向泰隆银行借款200000元,周某、汪某共同与泰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泰隆银行催促,姜某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周某只支付了部分利息,汪某通过汪某甲、夏某经手,于2018年1月19日向泰隆银行偿还了剩余借款本息合计202152.62元。

  另据周某陈述,其与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其签字的银行贷款,仅有两笔,均是向泰隆银行所借,案涉借款是其中一笔,另一笔借款尚未到期。

  【法院判决】

  一、被告姜某、周某偿还原告汪某代偿款202152.62元及其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追偿权纠纷。借款人配偶与第三人共同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借款人及其配偶追偿,对此借款人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还是保证人承担责任?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姜某、周某向泰隆银行贷款的行为发生于其两人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虽然周某是以共同保证人的名义而不是以共同借款人的名义与泰隆银行签订合同,但该笔贷款仍应当认定为系姜某、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其理由如下:

  第一,周某参与签约的行为本身足以表明其自始知晓该笔债务的发生,此情形并不同于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单独对外举债,而另一方毫不知情完全丧失意思表示机会的纯被负债的情形。

  第二,周某的签约行为亦具有共同负担该笔债务的意思表示,虽然其以连带保证人的名义参与签约,从合同约定的表象上看,其身份只是保证人,承诺的只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鉴于其与债务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从夫妻债务法律关系的本质上看,其身份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人。连带保证责任之债对外与共同债务并无实质区别,对内则只有在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属于独立的不同主体的情况下才具有可追偿的实际意义和区别。

  由于姜某、周某原系夫妻,并无证据证明姜某、周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双方财务上并不独立,并不存在可相互追偿的实际意义,故周某的签约行为应视为名为担保实为夫妻共同举债。

  第三,此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案涉银行贷款的负担作了内部约定,一方面,该约定对外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印证了在此之前双方在财务上并不相互独立,对该笔贷款在性质上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应是默认的。

  综上所述,现汪某以保证人的身份代为清偿该债务后,其依法有权向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姜某、周某进行追偿。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