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名比特大陆员工远程入侵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盗窃100个比特币。
被告人仲某某自2015年11月16日起担任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大陆公司”)运维开发工程师。2017年9月15日18时许至次日1时许,其在北京市海淀区,通过使用TEAMVIEWER软件远程控制其在比特大陆公司工位上的电脑,使用ROOT权限进入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插入代码转移了比特币100个至其在互联网站的个人“钱包”里。同年9月16日9时许,比特大陆公司发现网络上公司的比特币余额不足,遂向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寻求帮助并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安全服务费”人民币3.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自动投案,于2018年1月2日被羁押。其已退还比特大陆公司比特币90个。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仲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仲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向被告人仲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比特币十个,发还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
【分析】
总所皆知,比特币是虚拟财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盗取100个比特币为何不是盗窃罪而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明确比特币的虚拟商品性质,主要依据是人民银行、工信部等部门在2013年12月5日的通知。该通知确认了比特币的资产性质,判决返还比特币是可以的。
2、但是,这一对比特币资产性质的认定并不是立法机构的立法认定。甚至不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各部门的部门规章,仅是“通知”,在立法角度看,层级是比较低的。
3、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要求非常严格,应当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在没有立法确认比特币资产属性的情况下,不以盗窃罪起诉量刑也体现了刑事审判的严肃性。同时,对于这显然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没有明确立法的情况下,采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再来看一看盗窃罪立案标准: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综上上可以知道,法院这样不以盗窃罪量刑着实体现了刑事审判的严肃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