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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分

大律师网 2019-10-11
导读: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那么在婚姻中如果乙方在不征得另一方同意情况下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黄先生结婚后,以黄先生的名义买了一套房。但张女士多次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名字,二人因此产生了矛盾,决定卖房。后张女士得知,他们的房子被黄先生过户到了其弟名下。于是张女士把黄先生兄弟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之后,黄先生夫妇与秦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签约当日秦某向黄先生交纳了定金4万元,后又先后两次向黄先生支付首付款17万元。而黄先生夫妇因房款谁持有的问题又发生争执,他们告知秦某不卖房了,被秦某起诉。

  法院认为,黄先生夫妇与秦某签订合同并收了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拒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决意终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其二人退还秦某已付购房首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法律评析】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共同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重大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置权。我国《物权法》亦规定,共同共有的物权,共有人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本案中,双方诉争的楼房系黄先生夫妇婚后共同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处分。黄先生兄弟在未征得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骗得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其行为已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以,黄先生兄弟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黄先生夫妇卖房时无故毁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据物权法规定返还秦某双倍定金。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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