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卖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大律师网 2020-01-17
导读:消费欺诈,顾名思义,是存在于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对消费者而言,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利用欺诈手段推销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品质低劣、价格便宜,不法经营者利用欺诈手段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竞争。那么,如果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遇到了消费欺诈行为,应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2010年1月18日,吴先生以7316元的价格从该店购买了26.31克的一根女式黄金手链;同月30日,吴先生又以2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85.78克的一根男式黄金手链。该门店负责人周某向吴先生出具了品质保证单,上面注明证明该黄金手链是某品牌足金手链,两根手链上均有该品牌的印鉴,所系标签注明成色为千足金,包装盒上印有该品牌字样,周某还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

  买回手链后,吴先生觉得手链价格低于市场价,怀疑并非该品牌的产品。于是他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将上述手链送往手链品牌所属公司进行检验。经鉴定,两根手链均非该品牌产品。吴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购买该黄金项链,是因为认为怪品牌是中国首饰业的世纪品牌,其出于对该品牌的信任才购买其产品。因此,吴先生要求周某按“假一罚十”的承诺向其赔偿,但双方再三协商未果。吴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检测,认定上述手链均为千足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承诺“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依通常理解,检测内容当为被检物的内在成分,而不包括商品的品牌,故原告主张由被告依约承担“假一罚十”责任没有依据。该案双方并未就品牌不符的问题作出约定,而原告以被告所售首饰为非某品牌产品要求被告承担“假一罚十”的赔偿责任亦没有依据。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多次释明,原告仍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不变,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吴先生不服,向当地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吴先生表示不再坚持按“假一罚十”赔偿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但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赔偿。同时,吴先生明确表示,其所购饰品不再退还给被告。

  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出售的系假冒“老凤祥”产品,但两条黄金手链经检测均达到千足金的标准,故对原告按照“假一罚十”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周某以某品牌向原告出售手链,其交付的产品经检测所售饰物非该品牌产品,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欺诈,因原告表示其购买的黄金手链仍保留,不予退还,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给予一倍赔偿即手链价款29916元。

 【小编评析】

  “假一罚十”是商家取信于消费者而自愿作出的承诺,应理解为买卖合同内容之一,为约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规定为法定责任。当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并存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在上述案件中,二审时中院的判决正是以此为依据的。因为被告所承诺的“本店所有黄金、铂金、钻石经国家检测合格(假一罚十)”约定仅是对所售饰品内在质量、金属含量所作的承诺,并没有对销售饰品的品牌作出承诺,而被告所售饰物假冒某品牌,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故该案只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定责任,由被告赔偿一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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