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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醉酒驾车,醉驾≠醉酒+正在驾驶

大律师网 2020-01-21
导读: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危险驾驶罪是否属于行为犯?如果驾驶者在停车场被发现酒精含量明显超标,警察是否可以将其推定为危险驾驶罪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华在参加完朋友张丽的婚礼后,应友人之邀前往城南的一个酒吧继续喝酒尽兴。途中,王某华驾驶着自己的爱车载着一位同伴,一路畅通无阻地行驶着,没有遭遇交警的检查。半个小时后,王某华到达了目的地。对自己的车技分外自信的王某华拒绝了停车场泊车员代为停车的好意而自行停车,就在车子快要停好的时候,王某华的车不小心与旁边一辆车发生了刮擦。被碰车辆的驾驶员很快到了现场,并向王某华提出高价赔偿。王某华不能接受,对方便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之后,欲对双方进行调解,却无意中发现王某华身上有酒味,就对王某华进行了呼气测试,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4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随后,王某华被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法院,并被处以三个月拘役。

  可是王某华认为,自己到了停车场之后已经没有再驾驶机动车了,怎么还能被认定为是醉酒驾驶呢?醉驾难道不是交警在道路上设卡检查的时候查获,才能称为危险驾驶吗?

 【小编评析】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表明法律意义上的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即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时间的长短、醉酒驾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醉酒驾驶是否被交警当场查获等具体情节,并不影响该罪的定性,只影响该罪的量刑幅度。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华在到达停车场之前,已经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了半个多小时。尽管王某华是在停车场被交警发现的,但一方面王某华的酒精测试已远超醉酒标准,另一方面其在醉酒状态下已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持续半小时,交警认定王某华危险驾驶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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