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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修改房屋设计,业主可要求退房

大律师网 2020-02-17
导读: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房屋设计。那么,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未经买受人同意擅自更改房屋设计,买受人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王女士购买商品房的时候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王女士所购的房屋内,两间卧室均有一个落地窗。而在交房时,王女士却发现原设计中的两个落地窗,一个被封死,一个则被改成了防火门。王女士认为开发商没有经过她的同意、违反当初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导致使用时房屋的通风、采光均受到影响,故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开发商以其变变更房屋设计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为理由,拒绝王女士的退房要求。双方协商无解,只好闹上法院。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要求,判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王女士的损失。

 【小编评析】

  在上述案情中,开发商在未经过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修改房屋设计,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从上述的案情陈述中我们可知,该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之后,未与买受人协商即擅自修改房屋设计,虽然经规划部门批准,但没有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中的规定,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王女士),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所以在上述案件中,开发商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王女士有权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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