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购买商品房的时候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王女士所购的房屋内,两间卧室均有一个落地窗。而在交房时,王女士却发现原设计中的两个落地窗,一个被封死,一个则被改成了防火门。王女士认为开发商没有经过她的同意、违反当初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导致使用时房屋的通风、采光均受到影响,故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开发商以其变变更房屋设计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为理由,拒绝王女士的退房要求。双方协商无解,只好闹上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要求,判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王女士的损失。
在上述案情中,开发商在未经过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修改房屋设计,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从上述的案情陈述中我们可知,该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之后,未与买受人协商即擅自修改房屋设计,虽然经规划部门批准,但没有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中的规定,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王女士),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所以在上述案件中,开发商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王女士有权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