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上班路途遥远的问题,王先生决定筹措资金购置车辆一台,方便出行。经过初步筛选,王先生对两款价位相近的车型犹豫不决,于是决定去4S店试驾,亲自体验后再做决定。在4S店选中车型办完相关手续后,王先生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开着新车试驾上路,可是刚开出去没多远,就被马先生驾驶的一辆轿车追尾了,不但造成试驾车辆损坏,还导致王先生的颈椎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应由马先生负全责。王先生为治伤共花费了3万多元,他先是向马先生要求赔偿,马先生一直予以拒绝。于是,王先生只好将马先生、马先生所驾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4S店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事故由全责方马先生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王先生要求4S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的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上述案件中,王先生为在4S店购买车辆而参与试驾,其与4S店存在缔约和磋商的关系,4S店应对王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4S店无法预测试驾过程中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否,也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且已经尽到了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基本保障性义务,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马先生驾车不当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并造成车辆循坏、王先生受伤,事故责任人应为第三人马先生,马先生和所驾车辆的强制险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王先生的损失及4S店的损失均应由事故全责方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