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试驾遇车祸 4S店是否一定担责?

大律师网 2020-03-13
导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体验过程中受到损害,经营者是否一定担责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为解决上班路途遥远的问题,王先生决定筹措资金购置车辆一台,方便出行。经过初步筛选,王先生对两款价位相近的车型犹豫不决,于是决定去4S店试驾,亲自体验后再做决定。在4S店选中车型办完相关手续后,王先生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开着新车试驾上路,可是刚开出去没多远,就被马先生驾驶的一辆轿车追尾了,不但造成试驾车辆损坏,还导致王先生的颈椎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应由马先生负全责。王先生为治伤共花费了3万多元,他先是向马先生要求赔偿,马先生一直予以拒绝。于是,王先生只好将马先生、马先生所驾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4S店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事故由全责方马先生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王先生要求4S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小编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的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上述案件中,王先生为在4S店购买车辆而参与试驾,其与4S店存在缔约和磋商的关系,4S店应对王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4S店无法预测试驾过程中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否,也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且已经尽到了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基本保障性义务,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马先生驾车不当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并造成车辆循坏、王先生受伤,事故责任人应为第三人马先生,马先生和所驾车辆的强制险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王先生的损失及4S店的损失均应由事故全责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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