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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变更 能否要求返还已支付抚养费

大律师网 2020-03-30
导读: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费的支付,可以约定按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那么,如果变更了抚养权之后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之前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中剩余部分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张某华和李某莉系夫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三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李某莉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价,一次性交付了孩子18岁前的15年抚养费。离婚后的第3年,李某莉申请法院判决变更了抚养关系。在变更抚养关系之后,张某华不但拒绝支付抚养费,还以李某莉曾交付给他的12年的抚养费“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予退还。李某莉不明白自己是否还能要回之前已支付的抚养费,无奈之下求助律师。

 【小编评析】

  上述案件中,张某华和李某莉争执的关键在于:李某莉是否能主张要回已支付抚养费,是否确实如张某华所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要回抚养费。我们认为,李某莉有权要求张某华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张某华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理由如下:

  第一,张某华应当返还李某莉已经支付的抚养费。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关系变更之后,张某华应当退还其到手的李某莉交付的剩余12年抚养费,拒不交付的,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根据《民法总则》,“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二,诉讼时效未过,张某华对诉讼时效理解错误,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已支付抚养费。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里的李某莉的诉讼时效,应当以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李某莉签收变更抚养权判决书的时间才是诉讼时效的起点,而不是以李某莉交付抚养费的时间为起点。根据案件事实,现在离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生效判决时间不足三年,李某莉的主张并无超过诉讼时效,张某华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李某莉要求张退还已交付的张某华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应得到法律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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