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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合同或提前解约 双倍工资经济补偿不能少

大律师网 2020-04-02
导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双倍工资。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在事后补签合同的时候将劳动期限的起始日期提前,约定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日期时,能否以“补签”为名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李晓丽2010年8月入职某商贸公司任营销人员,用人单位当时与她签订的是一份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10年9月,李晓丽试用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公司并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1年3月,公司才通知李晓丽“补签”劳动合同,但合同上载明的劳动期限起始日期却是“2010年9月”,期限3年。李晓丽认为,在2010年9月至2011年三月这段工作期内,单位并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今“补签”合同时却按照当时日期写入,自己无法接受,并要求单位给予双倍工资予以补偿。公司拒绝了李晓丽的补偿要求,并要求李晓丽“尽快签字”,李晓丽当时担心工作不保,遂只好在那份合同上签字,但签字时的落款日期写的是劳动合同签订的当天时间,即2011年3月。本以为之后一切就步入正轨了,谁知道2011年8月,该公司向李晓丽发送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信函,信函中表示公司因“征地拆迁的不可抗拒”因素要求提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在10月份发放工资时,该公司又表示“在公司搬迁过程中,因员工出现不良行为”,所以决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而包括李晓丽在内的职工们则认为,公司虽然发出了“拆迁征地”的信函,但经营地根本没有拆迁,只是为不给赔偿找借口,自己并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李晓丽认为公司从开始到现在的一系列操作让人难以接受,于是求助律师自己应该如何维权。

 【小编评析】

  上述案件中,商贸公司的行为存在多处违法。首先,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即2011年三月,并向李晓丽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商贸公司经营场地实际上并没有拆迁,职工们也不存在违规行为,该公司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经济补偿,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其中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该商贸公司与李晓丽补签的合同应当以实际签订时间为合同履行的起始日期,并支付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公司自身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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