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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 自首赔偿获轻判

大律师网 2020-05-25
导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这里的过失,既包括因为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包括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认为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过失致人死亡应当如何处理,其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5日14时许,在某采沙场内,张某开铲车与王某一起搬运挖沙兜。倒车过程中,因张某未仔细观察周围情况,致使铲车右前轮将在旁边往回行走的王某碾轧。张某察觉不对劲立即下车查看,发现王某被碾之后立即拨打110和120电话,但王某等不及救护车到来,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胸腹部受到外界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6月12日,张某与王某近亲属取得联系,诚恳向对方道歉、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并以330000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王某近亲属的谅解。

 【案件处理】

  当地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赔偿被害方损失330000元人民币。

 【小编评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行为。这里的过失,既包括因为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包括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认为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张某在开铲车时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的情况,系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张某依法应当依该条法律判处刑罚。但是考虑到案发后,张某主动拨打110和120电话,在现场抢救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诚恳道歉、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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