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长期无法联系到与自己有情感纠纷的李某,气愤之下产生了报复心理。2015年3月17日晚上,王某翻墙进入与其有感情纠纷的李某家院内,当时李某家中空无一人,王某遂在李某家中停留至18日凌晨3点,期间在李某家中独自饮酒,并在酒后将李某家中剩余存酒全部倒入盆中,用打火机将衣服等物点燃后引燃室内其他物品,导致室内家电、家具、棉被、衣服等物品被烧毁。王某以打火机、酒精等点燃物品后,又行至李某家的另一住宅处,将其门窗砸毁。
案发后,王某能如实供述事实,公诉机关以放火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罪名成立。王某的家属主动联系李某,向其诚恳道歉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李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经审理,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为发泄情绪而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