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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奔现见女友 误入传销遭拘禁

大律师网 2020-06-30
导读: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交互平台、网上交友方式不再是少数人的专有,更多人选择成为“网民”,在网络交友平台上聊天交友,甚至发展出“网恋”、“奔现”等各类现象级名词。可是随之而来“欺骗行为”也不在少数。网恋因无法面对面识别,可能产生一系列诈骗行为,甚至可能误入传销组织。一名男子因“网恋奔现”,而遭到“女友”限制人身自由,经过数日“上课培训”,终于醒悟自己被骗入传销组织。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2015年2月,王某与杨雪(化名)在社交网络上通过QQ聊天认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在网上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期间,杨雪多次邀请王某到其所居住的城市见面,但王某没有答应。2015年3月10日,杨雪以快过生日为由将王某骗至所在城市,当晚杨雪安排“朋友”白某与王某一同在宾馆住宿,以监视王某。3月11日,杨雪与宋某商议后,伙同白某将王某带至某小区七楼,宋某指使李某、张某对王某进行看管。3月12日,白某等人向王某讲课过程中,王某怀疑落入传销组织想要离开,遂谎称肚子疼要到楼下上厕所,遭到杨雪等人反对,白某、李某、张某站在房门附近阻止王某离开。3月13日0时50分许,王某趁白某、李某、张某等人熟睡之际,从卫生间窗户爬出,沿着落水管向下逃跑,在下至3层与4层之间时,王某脚踩空从楼上坠落致伤。经鉴定,王某脊椎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庭审后,白某家属赔偿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0000元经济赔偿金,并取得王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案发后,宋某、李某、李某、张某四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对宋某、白某、李某、张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依法拘禁罪依法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白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另判处上述四位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余元。

 【小编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这一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宋某、白某、李某、张某四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对四人依法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四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宋某、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白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白某从轻处罚。鉴于四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也可酌情考虑。因宋某、白某、李某、张某四人的犯罪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王某主张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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